202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
截至2023年9月,上述2条视频被浏览次数分别达1万余次、9000余次,点赞、评论、分享、收藏量总计700余次;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基本犯罪事实。
2024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公益诉讼诉请表示认可,愿意积极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在审理期间已经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对违法行为自愿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损失家居设计工作室,希望酌情从处理。
就刑事责任层面,被告人张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的短视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就民事责任层面,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张某在已经知晓陈尔晋、王曼霞系烈士的前提下,仍然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短视频的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陈尔晋、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传片;
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推广上述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宣传的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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